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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性婚姻

承认同性婚姻和同性伴侣关系的国家

同性婚姻大事记

中国同性恋走向公开大事记





关于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或称为“同性恋婚姻”或“同性别婚姻”)是指两个相同性别成员之间的婚姻。(关于不同于婚姻的其他形式的同性结合,请参看链接的相应部分。)

由同性恋权利支持者使用的婚姻的定义是:

一个获得社会承认的、自愿的、忠贞的、单配的、合法的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契约结合,由政府和/或社会通过给与特定的权利、待遇和责任表示认可。这些权利包括经济、税收、遗产、抚育子女、收养子女以及做出医疗决定的权利。

简言之,就是把原来婚姻的定义中一男一女抹掉,从而使同性婚姻变得可能。这个定义的支持者喜欢它,因为它去掉了传统观念,以现代的重视尊重个体权利道德观念决定同性婚姻有效。如果社会认同,任何的关系都可以认为是“婚姻”。但现在世界上多数社会都认为“一男一女”是婚姻的基石,绝对不能除掉,而这些支持者则被视为严重地歪曲婚姻观念。

婚姻可以分为宗教婚姻(可能也可能不被法律承认)和世俗婚姻、国家承认的合法婚姻(可能也可能不被宗教组织认可)。在一些国家,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是同时进行的,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宗教婚姻必须等到政府批发的文件,或者一个法定的仪式举行后才是合法的。更多的资讯,请参看婚姻。

从历史上说,婚姻通常不是容易定义的。在不同的社会中可能有过一些类似婚姻的结合,但他们不一定符合今天婚姻的定义。

在东方,有关同性之间的情爱或欲望很早就有记录。这种欲望形成一种同性结合,通常是男性之间,并通常随年龄的不同而不同(关于古代女性同性关系的讯息则少得多这可能部分反映了这样的一种观念:描述妇女是不必要的和不恰当的,或可能是因为女性同性关系没有受到男性同性间的关系的重视,甚至可能是因为女性没有获得与男性一样的平等地位,所以,当男性可以自由在婚内或婚外追求性渴望和情爱的时候,女性则通常不能这样)。

同性婚姻现在在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和美国的马萨诸塞州等等国家或地区是合法的。而且近年来,正式通过 同性婚姻法 的国家越来越多。

在20世纪晚期和21世纪早期,以及有一些要求将婚姻扩展到同性之间的运动开始发展起来。法律认定的婚姻结合对一系列的权利开发,包括社会保险、纳税、继承以及其它在法律上从未婚夫妇角度看难以获得的权利。法律上对婚姻的认同方式排除了同性之间的情侣选择取得这些权利的权力(在法律上没有阻碍的异性恋婚姻有选择在法律上结婚并取得这些权利的选择权,但是同性恋情侣之间则没有这种选择权)。对同性婚姻的法律认同的缺乏也同样给同性恋情侣领养子女带来了阻力。

通常反对同性婚姻的反对者都有宗教背景,他们认为宽展婚姻到同性恋情侣上有可能破坏传统的婚姻价值观。在一些适应一夫一妻制度的国家,人们担心允许同性婚姻将可能重新打开对多夫多妻制度的立法,或其它很多令他们不愉快的形式。

作为回应,支持者指出,传统观念的婚姻已经让位于其它领域的自由主义,例如可行的无过错离婚。他们同时建议说现代社会的很多人已经不再受限于告诉他们婚姻是受限制的宗教上,也并不希望这些宗教观念用于制定法律上。此外,一些宗教开始承认并庆祝同性婚礼或承担典礼。在加拿大,同性婚姻造成了宗教团体的分裂,国家最大的新教宗派加拿大联合教会(United Church of Canada)和圣公会部分教会,对同性婚姻表示了某种程度的支持。

一些自由主义者反对同性婚姻的原因是他们反对一切形式的国家认可的婚姻,包括异性间的婚姻。

中国性研究专家李银河曾经两次试图向人大提交同性婚姻立法,但由于收集不到足够的签名而失败。2006年李银河又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全国政协新闻发言人吴建民表示,同性婚姻在中国仍太超前。据信,李银河教授的努力正在继续,仍然继续向人大提交“同性婚姻法”提案。

要求法律认可同性恋婚姻的运动已经带来了一定的成效,虽然改变的程度不同:

民事结合为同性婚姻提供了最广泛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使用另一个名称来称呼。它存在于欧洲一些国家和美国州份中的佛蒙特州、阿根廷的布宜诺斯艾利斯。

家庭伴侣关系或注册伴侣关系(registered partnerships)提供了不同程度的权利和义务,通常要远少于公民结合所提供的权利。目的不限于同性间的婚姻。

即使在没有法律认可的地区,很多同性恋情侣仍然选择结婚(通常叫做“承诺典礼”:commitment ceremonies)来庆祝以及确定他们的关系,履行社会婚姻方面的内容。然而这种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并不能处理类似于继承、财产权和社会保险等的内容。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改为“承认同性婚姻和同性伴侣关系的国家“内容:

承认同性婚姻和同性伴侣关系的国家

欧洲:

1、丹麦王国(1989)
2、挪威王国(1993)
3、瑞典王国(1994)
4、冰岛共和国(1996)
5、荷兰王国(1998)
6、西班牙王国(1998)
7、法兰西第五共和国(2000)
8、德意志联邦共和国(2000)
9、芬兰共和国(2001)
10、瑞士联邦(2002)
11、葡萄牙共和国(2002)
12、比利时王国(2003)
13、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2005)
14、捷克共和国(2006)

此外奥地利、匈牙利、斯洛伐克、爱尔兰等国也陆续承认同性伴侣关系。

美洲:
1、加拿大(2003部分地区、2005全国)
2、美利坚合众国(最早1996,最晚2004,目前有38个州同性婚姻合法)
3、巴西联邦共和国(2005)
4、墨西哥合众国(2007)

非洲:
1、南非共和国(2005,2006正式执行)[是非洲首个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但值得注意的是南非是英联邦国家]

大洋洲:
1、新西兰(2004,2005全国正式执行)
2、澳大利亚联邦(2005,同年联邦政府裁定废止,不过预计2008年将会恢复)
3、珊瑚海群岛同性恋王国(2004)

亚洲:
1、中国台湾(2003年,但至今还未立法会通过,不过就快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性婚姻,只是未被取提。李银河博士多次提交了同性婚姻法草案,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通过)
3、中国香港(酝酿中)

PS:持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护照的人,允许本地联合王国外交机构注册联合王国公民同性婚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澳大利亚、克罗地亚、南非、委内瑞拉、白俄罗斯、以色列、瑞士、越南、哥伦比亚、日本、土库曼、哥斯达黎加和美国的部分州。

同性婚姻大事记

1989年10月1日:丹麦成为第一个认可同性结合(same-sex union),允许同性伴侣进行登记。(需要注意的是,这不是立法承认同性婚姻)
1996年:夏威夷一法院推翻了州禁止同性婚姻,将婚姻限定与异性之间的州宪法条文。这一判决引发就这一问题的全国讨论。
1996年:克林顿签署“婚姻保护法案”,联邦政府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授权各州可以拒绝认可其他州的同性结婚证书的合法性。共有38州颁布了相类似的州立法。
2000年:佛蒙特州州长霍华德?迪安签署法律,允许同性伙伴之间的“公民结合”(civil union);佛蒙特成为美国第一个认可同性结合的州。“civil union”是由佛蒙特州创造出的新法律关系,自此后被广泛使用。
2001年1月1日:荷兰成为第一个法律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同性婚姻家庭享有传统家庭所享有的一切待遇。
2002年:挪威、瑞典、冰岛、德国、法国和瑞士认可同性结合(same-sex union)登记注册,赋予其大部分传统家庭所享受的权利,其中瑞典允许同性家庭收养孩子。
2003年1月30日:比利时继荷兰之后,成为世界上第二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但这部法律禁止同性家庭收养孩子。
2003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对“劳伦斯诉得克萨斯”(Lawrence et al. v. Texas)一案的判决,这个判决为同性伴侣争取法律权利(包括结婚)铺平了道路。
2003年6-7月:加拿大的安大略湖省和哥伦比亚省允许同性恋者结婚。
2003年11月18日:马萨诸塞最高法院在Goodridge et al.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一案中判定:禁止同性结婚是违反马萨诸塞州宪法,并给立法机关180天的时间更改法律。
2004年2月4日: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重申两种婚姻间的平等地位和表达是“必须”的,这就意味着要么婚姻适用于同性间的结合,要么不认可各种婚姻形式,只承认所有伴侣间的“公民结合”。这个判决将在2004年5月18日生效。按照相关法律,如果试图推翻法院判决的州宪法修正案至少需要经过州立法机关和公投后才可能通过,即使通过了,也须到2006年才可执行。
2004年2月12日–3月11日:加利佛尼亚州旧金山市新当选的市长Gavin Newsom和其他官员开始旧金山市发布“婚姻证书”。女同性恋激进分子Phyllis Lyon和Del Martin是第一对“结婚”的同性伴侣。这个事件是企图与加州家庭运动(Campaign for California Families)这保护传统团体进行的法律斗争。在加州最高法院3月11日,要求旧金山暂停签发同性婚姻证书以作进一步决定前,共有4161对同性伴侣领取了结婚证件。
2004年3月29日:马萨诸塞州通过立法禁止同性婚姻,但承认“公民结合”,赋予同性伴侣部分权利。
2004年5月18日: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就Goodridge et al.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一案的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2004年12月9日,新西兰国会多位本来反对议案的议员转态支持,以过半数通过同性恋者及同居人士的公民结合可以享有与合法夫妇等同的法律地位。有关法律将于2005年4月26日正式生效。亦有不少支持者投书各份报纸的读者来函,指宗教人士的立场“使新西兰变得如塔利班一样”。
2005年6月28日,加拿大国会下议院通过同性婚姻法案,仍然有待参议院通过和英国君主的恩准。
2005年6月30日,西班牙下议院第二次通过同性婚姻法案,推翻参议院一周之前否决此法案的决议。通过后需要一些时日在政府档案中记录公布。7月2日颁布,7月3日起正式成为第三个全国性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
2005年7月19日,加拿大参议院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的提案。几小时后,加拿大最高法院负责人在提案上签字,使其成为该国一项正式法律,也使加拿大成为继荷兰,比利时与西班牙后世界上第四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
2005年12月5日,英国正式允许同性伴侣登记。在公民伴侣关系法案下,希望建立伙伴关系的伴侣必须在当地政府登记,以享受和异性夫妇同等的待遇。
1、 丹麦: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同居法律地位的欧洲国家。1989年,发起了一项关于建立同性伴侣注册的议案。并于1989年10月1日起生效。
注册同性伴侣可以享受某些异性夫妇独有的权利,如继承,保险计划,退休金,社会福利,所得税减免,失业救济。同样,如果离婚,他们也有承担赡养费的义务。
1997年,丹麦国家教会(信义会)的主教投票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现在,同性伴侣也可以在教堂里举行结婚典礼。从1999年开始,同性伴侣可以领养他们配偶的子女,但是还是不能领养伴侣关系以外的小孩。
2、挪威:继丹麦之后于1993年4月30日通过自己的相应立法,8月1日实施。
3、瑞典:1994年6月23日通过,1995年元旦实施。
4、冰岛:1996年6月12日通过,同年6月27日实施。
5、荷兰:1998年1月1日,荷兰的《家庭伴侣法》正式生效。《家庭伴侣法》中所指的“伴侣”,既包括“同性伴侣”,也包括“异性伴侣”。对于同性伴侣来说,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但同性伴侣无权收养子女;对于异性伴侣来说,该法为那些既想暂时结为伴侣、但又不想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提供了法律保障,它实际上是一部“同居法”。2000年12月,荷兰参议院通过一项法律,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并领养孩子,该项法案于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该法不但允许同性恋者结婚,而且可以完全享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所有权益。因而,它是一部真正的同性婚姻法。
6、比利时:2001年6月22日,比利时部长会议上通过了一项法律草案,规定今后在比利时境内的婚姻不一定必须是异性间的结合,婚姻也可能是由两名男性或是两名女性所组成的。这一法案的通过使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允许同性婚姻的欧洲国家。
7、西班牙的部分地区:加泰罗尼亚自治区议会于1998年6月30日通过《稳定同居法》,承认同性、异性间同居的法律地位。阿拉贡省于1999年3月12日通过类似的《非婚姻的伴侣法》。
8、加拿大是继西班牙之后,世界上第四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南非也于06年正式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9、德国:2000年11月10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有关同性恋者结为生活伴侣的《生活伴侣登记法》(Gesetz zur Eingetragenen Lebenspartnerschaft),社会上简称为“同性婚姻法”。按照此法律,同性伴侣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生活伴侣”的社会与法律地位与传统异性婚姻类似。这个法律从2001年8月1日开始生效。
10、法国 :2000年1月,法国政府颁布实施了《公民互助契约》,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
11、芬兰:2001年10月,芬兰国会通过了一部法案,允许同性恋者以伴侣身份登记,该法于2002年3月1起正式生效。

补充:
除此之外,冰岛、巴西、捷克斯洛伐克等国也不同程度地保护同性伴侣的法律权利。
这些已有的立法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零星地规制模式。最为谨慎的模式,它对同居伙伴制定了一些特别的规则,例如有关共同的家、社会保险、因他们的伙伴关系所引起的债务责任和继承权等。
2、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这类法律的关注点并不在于性伙伴关系或者他们之间的终身结合在一起的承诺,而是在于他们形成或已经形成了一种生活上稳定结合在一起的事实。
3、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伙伴关系法创设了一种类似婚姻一样的法律地位。就像婚姻一样,该法不仅规定有几种法律上的权利、特权和责任,而且还为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留有空间。
4、同性婚姻立法模式。直接承认同性婚姻和一般的异性婚姻有着一样的法律地位。

中国同性恋走向公开大事记

1.1981年,《大众医学》发表张明园介绍《红楼梦》中同性恋现象的文章,认为同性恋是奇异的,但是否病态没有定论。
2.1985年,《祝您健康》发表阮芳赋《同性恋,一个未解之谜》,认为同性恋不是疾病,对同性恋者的歧视是多数人欺负少数人。
3.1990年,李银河、王小波等对数十名男性同性恋者进行个案访谈式研究,分别在国内和香港发表了研究报告《他们的世界》。
4.1994年,张北川所著50万字《同性爱》一书出版,这是中国第一部全面讨论同性恋问题的学术著作。
5.1995年,北京同性恋组织“中国彩虹”向海外媒体发布同性恋解放公开信。同年,北京男女同性恋者开始酒吧聚会,同性恋酒吧出现。
6.1998年~2000年,大量同性恋者网站或同性恋友好网站出现。
7.2001年,中国精神病学会颁布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同性恋首次不再被划为心理异常的病态。
8.2001年,湖南卫视《有话好说》栏目播出“走近同性恋”节目,这是中国电视媒体首次关注同性恋。
9.2001年,第一届北京同性恋电影节在北京大学举行。
10.2004年,中国卫生部首次向世界公布有关中国男性同性恋人数及艾滋病感染的数据。
11.2005年,第一届同性恋大学生夏令营在北京举行。
12.2005年,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播出同性恋与AIDS预防专题节目“以生命的名义”。
13.2005年,复旦大学开设本科生公选课《同性恋研究》。
14.2005年11月~12月,“中国同性恋电影专题”在巴西电影节成功展映。
15.05年第一届北京同性恋文化节举行。